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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強第一次動手打湘如時,湘如不敢相信這是真的,因為家強的脾氣一向極好,給人的印象都是斯文有禮。事後,家強亦十分自責,直說不會再有下一次,湘如當然原諒了他,但是暴力並未消失,反而成了一種循環,每次家強總在打人之後,懊惱地請求原諒。湘如不甘繼續受虐下去,她決定要打破這樣的惡性循環,她毅然向家強提出離婚的要求,但家強執意不肯,湘如可以怎麼做呢?
家庭暴力,常常因為一方的容忍姑息、或是唯恐家醜外揚的心態下,而繼續下去;事實上,家庭暴力從不會因為妳的縱容而消失,相反的,隱忍的結果只是讓暴力更加橫行。家庭暴力絕對不是家務事,依照目前的法律,這已構成犯罪行為,如果湘如決心要終止這樣的惡行,甫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提供多方面的協助。
首先,當家強的暴力行為發生時,湘如可以直接打一一○報案,或求助於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電話:一一三,將可得到醫療陪同、庇護服務、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及經濟扶助等協助,以幫助自己脫離危險的處境,得到必要的協助。同時湘如也可以直接向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當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或透過警察單位、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可禁止家強接近或繼續騷擾湘如,並確保湘如日常出入、財產與子女的安全等。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當家庭暴力行為再度發生時,被害人可立即通報所轄警察單位處理,但仍應適時走避,以維自身之安全,惟若警察單位置之不理,可直接打一一○報案或向警政署申訴,申訴電話:○八○○○一八一一○,申訴網址:service@npa.gov.tw。
因為家強對湘如的暴力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若湘如檢具相關證據,像是驗傷單、目睹家強打人的人證或錄音等,家強將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湘如若決心和家強結束婚姻關係時,湘如可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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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玫的先生義信在大陸投資設廠,她常聽說很多台港商人在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但深情的玫玫非常信任先生,二人雖聚少離多,也決不相信義信會背著她在大陸有外遇。不料某日在餐宴上,玫玫聽到友人耳語,說義信在大陸有另一個老婆,她才驚覺這事情也發生在她身上,透過長途電話向義信證實後,玫玫慌亂得不知如何面對這種狀況。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是重婚,至於非以夫妻名義相稱的非法同居或通姦,則並不會構成重婚。而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行為,要看包到什麼程度來決定其民、刑事責任。如已達到大陸重婚之定義,當然應負重婚刑事責任,而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部分,依大陸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重婚、同居之行為導致離婚者,有過錯方須負民事損害責任,至於未導致離婚之重婚、同居行為,有學者認為其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侵害配偶權,而配偶權係屬人身權,因而配偶一方之婚外同居行為自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向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其乃邏輯上之應然,尚視大陸司法實踐之情況而定。至於通姦不構成刑事犯罪,且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釋認為,通姦毋須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亦沒有什麼後果。
在台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這?堛滬垮B限指舉行二次以上公開儀式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在刑法上,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婚者,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對受害者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義信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玫玫可以自由選擇在台灣或在大陸地區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另外根據九十一年六月修正通過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有關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其中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也可以因他方之請求,而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且修訂的立法理由指出:「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所以如果先生在大陸包二奶,將台灣的資產都移轉到大陸去的話,大老婆是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提早分配剩餘財產,而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人財兩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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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財產制
原則上,結婚前或結婚後,妳都可和丈夫一起決定要採用那種夫妻財產制。但礙於傳統觀念的限制,很少有夫妻會特地至法院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若夫妻未主動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採用民法現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所謂聯合財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特有財產不在其內。所謂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妳個人使用之物,如妳平日穿戴用的衣服、眼鏡等;妳職業上必需之物,比方說妳是打字員,打字用的電腦就算;另外,父母或親友送給妳的東西,必須要經贈與人聲明為妳的特有財產後,才作算;當然,妳也可以事前與丈夫約定妳那部分的原有財產為特有財產,不納入聯合財產的範圍。
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目前民法所訂的約定財產制有兩種: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所謂共同財產制是指:只要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一律夫妻公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片面處分。而分別財產制則是立基於「結婚不結財、不結產」的觀念,結婚前與結婚後,夫妻自己名下的財產都處於完全相同的狀態,不因結婚而有任何變化或結合。要提醒的是:妳若是在婚後才要和丈夫約定夫妻財產制,這表示妳和丈夫之前的聯合財產關係也消滅了;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這將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妳可向丈夫要一半的剩餘財產,而他當然也可以);為避免糾紛,建議妳事前與丈夫協議拋棄各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後再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家庭生活費用誰付?
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不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而直接適用聯合財產制。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在聯合財產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丈夫支付,丈夫無支付能力時,才由妻子負擔。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卻拒絕給生活費用時,妻子可以起訴要求丈夫負擔,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嗎?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前,妻子名下的財產被推定為丈夫所有。修訂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就歸妻子所有,除非丈夫能舉證證明妻子名下的財產是自己的。但法律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修訂後的法律無法適用到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購置財產的中老年女性。因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才又新增一條溯及保障的第六條之一。也就是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妳名下的財產,無論妳是何時取得,妳的就是妳的。
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聯合財產中,夫或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也就是說妳的就是妳的,妳丈夫的就是妳丈夫的。但要注意的是,聯合財產制之所以稱「聯合」,是因其制度設計是將夫與妻的財產統一由其中一人來管理、使用與收益。而現行民法規定,聯合財產原則上由丈夫來管理、使用與收益,除非另有約定,才由妻管理。也就是說,結婚後妳努力賺錢買了一棟房子,房子登記妳的名下,所有權當然是妳的;但妳的丈夫卻有權決定要怎麼使用這棟房子! 
離婚時夫妻財產要怎麼分?
聯合財產制還有一個重點: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配偶死亡、或改由其它約定財產制,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這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設計是立基於:家庭財富為夫妻雙方共同創造,成果也應共同分享;這對婚後為家庭盡心盡力、卻毫無經濟收入的家庭主婦來說,的確比較有保障。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專為女性而設,倘若妳的收入比丈夫高,離婚時分財產,也許妳也要分給丈夫比較多的財產。總之,進入聯合財產關係後,妳心理就要有準備:丈夫從此賺的錢有一半就是妳的,但妳賺的錢也有一半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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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17 Thu 2009 16:47
  •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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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方式
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若夫妻兩人無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但一方已不想維持婚姻了,那麼還有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判決離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如果上述十款事由仍無法囊括妳想離婚的原因,沒關係還有第二項概括性原因: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若該重大事由是妳自己造成的,那麼妳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 
可以請求對方付贍養費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不過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陷於生活困難」的認定相當嚴格,成功的判決多半是當事人年紀相當大,根本沒有工作能力。此外就算判決成功,贍養費的金額亦不多。倘若妳真的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境,建議妳可以向法院訴請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另外,如果對方有過失,妳還可以要求對方就妳因離婚而在精神上、財產上所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當然千萬不要忘了妳對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 
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法院必須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酌定監護權歸屬。很多女人都擔心法官會因為自己經濟能力不如丈夫,而不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自己。其實,父母的經濟狀況並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小孩的意願亦是重要參考因素。此外,所謂的經濟狀況是足以維持溫飽即可;重要的是,喪失監護權的一方亦不因此而對子女不具扶養義務。另外要提醒的:倘若法院將監護權判給丈夫後,妳發現丈夫對小孩未盡照顧之責,妳可以要求法院改判。 
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影響。也就是說,離婚後,不管有沒有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對小孩仍負扶養義務。因此,倘若離婚後,前夫拒絕承擔小孩的教育與生活費用,那麼身為母親妳,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孩為原告,對小孩的父親起訴要求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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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聯合報╱蘇位榮
抓姦也要合法,會同警察是上策———警察既可作證人,也可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這樣的抓姦才有法定效力。
實務上,通姦罪必須「抓姦在床」或取得遺留精液等才算證據確鑿,所以徵信業者處理抓姦案例,都採取三部曲,跟蹤、蒐證、衝現場,所謂的衝現場就是指要抓姦在床。
要抓姦,先向警察報案,由警察去按門鈴,通常一般人會主動開門;但碰到堅持不開門的人,警察也沒轍,這時必須向法官聲請搜索票。不過實務上,法官對通姦案的搜索票,核准機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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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記者蘇詠智/綜合報導2007-07-02
揮別賈斯汀的卡麥蓉狄亞茲,雖然和魔術師男友克里斯安傑感情甜蜜,卻惹得克里斯的分居妻子瓊安大為不滿,當場指她是第三者,還控訴克里斯不拿錢照顧自己的生活,決定訴請離婚。
根據美國「紐約郵報」報導,克里斯安傑分居中的妻子瓊安,透過律師表明要與他離婚,還抱怨他心理虐待和惡意遺棄。瓊安氣憤地罵道:「卡麥蓉狄亞茲就是他的情人!」瓊安甚至揭露克里斯安傑曾經要求別將兩人的婚姻關係公開,以免影響未來的事業。
對於瓊安的說法,克里斯安傑的律師全盤否認,只淡淡表示,她沒有拿到自稱應該得到的生活費,純粹只因她沒有合法的權利。不過克里斯仍然在民事庭上露面,並且摟著瓊安的肩膀,又試圖去握岳父的手,然而瓊安與家人都對他十分冷淡。美國「時人」雜誌報導,瓊安與克里斯交往至今已超過15年,結婚5年之後卻因卡麥蓉狄亞茲出現,婚姻瀕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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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4中廣新聞網╱葉柏毅
新加坡有一個十六歲在酒吧當酒保的中輟生,愛上了酒吧DJ二十四歲的太太,這個DJ的太太為了和小酒保在一起,竟然謀殺親夫;事發後兩人被逮,可能面臨絞刑。
新加坡(海峽時報)報導,被殺的DJ在新加坡很受歡迎,他上星期天被人發現,在自己家門口被亂刀刺死。新加坡警方深入追查,發現DJ的太太有這段不倫戀,這名女子和她的小情人涉嫌重大;後來兩人也坦承殺人。
被害者的親戚表示,這名DJ和她的太太有三個小孩,不過由於工作、金錢還有小孩教養等問題常常發生爭執,兩人的婚姻狀況一直不好,這可能也是導致女方紅杏出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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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2007/07/05記者: 陳界良/苗栗報導
苗栗縣四十九歲李姓婦人自八十八年起,由女兒開車載往苗栗縣泰安鄉羅姓男子住處從事性交易,一開始代價是每次一千元,後來逐步調漲到五千元,女兒則分到二千元車馬費。擔任廟祝的丈夫發現後,報警抓姦查獲,控告羅姓男子妨害家庭。
檢方調查,李姓婦人與丈夫在多年前曾受雇羅姓男子做工,婦人的女兒以開設理髮店為業,羅姓男子常去理髮,與其女兒熟識,八十八年開始,婦人由女兒開車載送,前往羅姓男子位於泰安鄉住處過夜並發生關係,每次都是有代價的交易。
婦人丈夫因好幾次晚上打電話回家找不到妻子,開始起疑心,今年1月10日晚上八時卅分,婦人再次前往羅姓男子處性交易,其丈夫發現後會同警方前往抓姦,十一時卅分,當場查獲羅姓男子與其妻已辦完事,躺在床上,但在垃圾桶中發現兩人性交後所擦拭的衛生紙。
母女拆帳檢方相當感嘆
妻子與人通姦,女兒還充當馬夫,讓婦人丈夫深受打擊,怒而控告其妻與羅姓男子通姦,但最後他還是念及夫妻多年的情份,決定撤回對妻子的告訴,其妻獲得不起訴處分。但他仍堅持控告羅姓男子涉及妨害家庭,檢方已依刑法第二三九條將羅姓男子起訴。
買春花費大無錢和解被訴
據了解,婦人的家境不錯,不缺錢用,她與丈夫的感情也還好,並無吵架,婦人與羅姓男子亦無感情糾葛,純粹是獨居的羅姓男子有生理需要,就找婦人前往過夜。剛開始時,每次代價一千元,後來調漲到二千、五千元,擔任馬夫的女兒則每次可獲二千元車馬費。
婦人家人曾給羅姓男子機會進行和解,但羅姓男子表示,從八十八年到現在,他已在婦人身上花了幾十萬元,拿不出錢和解。檢方則對這對母女的行為感到不解,尤其是女兒竟當起馬夫,讓父親戴綠帽,相當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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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記者徐夏蓮/台中報導〕20070709
外遇、離婚模式會代代複製?台中市一位婦人小如(化名)因失眠求助精神科,醫師發現她是害怕和前夫生的女兒相認,破壞她現在的幸福所致。醫師分析指出,小如的媽媽因丈夫外遇拋下她,她也因前夫外遇拋下女兒,女兒找媽媽的情節,她當年也演出過,沒想到如今主角換成女兒。
醫師更發現,小如的二個哥哥、一個妹妹也是早婚、離婚,兄妹四人全都複製父母的婚姻模式。醫師因而感慨地表示,這就是「原生家庭反應」,臨床上早婚的,幾乎八成以上複製父母的模式,因為在耳濡目染下,從父母身上學習夫妻相處模式。
台中市昕晴診所精神科醫師徐宏銘指出,失眠背後的原因不解除,再多的安眠藥也沒用,四十二歲的小如連續二個多月嚴重失眠,就是鮮明的例證。
小如向醫師透露,她因丈夫外遇離婚,女兒交由前夫扶養,自己後來再婚。事隔廿年,前夫生意失敗,女兒竟透過戶政系統全台大搜尋找到她,接到女兒的電話,她沒有喜悅,只有害怕,因為她怕曾經結婚、生子的事,因此而曝光,破壞好不容易建立的幸福。
她母親廿歲結婚,她八歲時,父親因外遇離婚,母親從此不知下落,她兄妹四人和親戚住,十五歲時父親病逝,她去找媽媽,母女倆相處得很不愉快,十八歲她就嫁人,希望能建立自己的幸福家庭。
但事與願違,女兒才一歲多,就複製了父母離婚的相同版本,她也拋下女兒。直到卅歲時再婚,雖然和公婆相處得不好,但她知道幸福婚姻得來不易,一定要好好維持,她一直透過友人,請女兒「放過」她,為此她竟猶如整日生活在夢魘中,就算睡著都會嚇醒,飽受失眠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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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7/2007:00記者: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聯合新聞網
與有婦之夫發生婚外情的武姓女子,為了報復情人分手,寫信給他的太太自爆戀情,還在網站自抒當第三者的心情。不過,這麼做代價不小,士林地方法院判她須賠償四十萬元給情人的老婆。
介入他人婚姻的武姓女子在網站留言「他曾經說過,我是他所有女人中最好的」、「現在與惡魔共枕的是他無辜的老婆,始終不知道跟別人共用一根管子…」,這些留言,成為法官認定武姓女子妨害家庭的證據。
近五十歲的王姓男子與葉姓女子結婚廿年,育有三名子女,感情融洽。王姓男子九十年間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卅多歲的武姓女子,婚外情一直到九十四年五月分手。
葉姓女子去年接到一個包裹,內有一封信細說她丈夫外遇的情節,以及列印自某一網站新聞台台主寫在留言板的日記,內容是介入他人婚姻成為第三者的心情。
葉女查看信中所指的網站,發現網站台主以「紅花雨」為名,在「我愛的人是魔鬼」主題中自抒戀情,台主貼上去的「魔鬼」照片竟是她丈夫。葉姓女子指出,因包裹寄到她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被不知情同事拆閱,丈夫外遇的事傳開令她羞愧辭職,因此向武女提出精神、工作損害賠償兩百萬元。
法院審理時武姓女子坦承與王姓男子外遇,包裹是她寄的。但她辯稱,王姓男子騙她已與元配離婚,她才和他交往;後來她想分手,王姓男子威脅若分手就不還錢,她被迫繼續與他交往。她氣王姓男子對她始亂終棄,才想讓他的妻子知道他外遇,令他難堪。王姓男子出庭作證,九十年認識即告知武女他已經結婚且有子女,從未曾說他已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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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1聯合晚報╱美聯社新澤西州翠登十日電
高速公路過路費電子收費系統,已成為證明外遇的有力工具,因為配偶或許不知道你到過哪裡,電子收費機器卻記得一清二楚。
賓州離婚律師琳恩‧戈比金說,她有客戶從快易通(E-ZPass)電子收費系統獲得丈夫不老實的證明。她說:「這個丈夫自稱在賓州參加商務會議,可是我有紀錄顯示,他那天晚上去了新澤西州。」
美國東北部和中西部有12州使用快易通系統,讓車輛能夠快速通過公路收費站。其中七個州會根據承辦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庭命令,提供電子付費資料。賓州和新澤西等四個州,只對刑事案件提供快易通紀錄。
新澤西州每年拒絕大約30件索取付費紀錄的民事案件傳票,其中大約一半是離婚案件。伊利諾州今年上半年接到30份此種傳票,其中大約一半來自離婚等民事案件。
新澤西州護士梅蘭妮‧麥奎爾涉嫌在2004年殺害丈夫並予以肢解扔進奇沙比克灣,檢方利用快易通紀錄重建她作案經過,使她在今年4月被定罪。
芝加哥離婚律師李維說,他曾利用過路費電子收費紀錄,證明一些配偶撒謊,使其信用破產。
快易通網路涵蓋美國東岸大約一半地區和中西部部分地區,每年大約收取20億次通行費,也因此留下大量紀錄。
有人擔心把這些紀錄用於其他方面,侵犯駕駛人的隱私。致力於維護隱私的前喬治亞州國會眾議員巴爾說,想要保護隱私的人,不應使用電子收費系統。他說:「只因為想在經過收費站時節省20秒鐘,不經考慮就接受這種系統的人,實在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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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7/1807:28記者:張耀中
花蓮市一名吳姓毒販,涉嫌同時和3名年紀比他大的女子交往,用毒品加以控制,繼而利用她們協助運送毒品牟利,其中一名現職護士同時被逮,面對鏡頭哭訴不要將她身份曝光,因為她已經服務將近20年,即將可以退休,卻要和男友一起面對司法審判。
身穿黑色上衣,一臉憔悴的葉姓女子看到鏡頭就閃,她擔心販毒的行為曝光後,會影響到醫院的工作,被捕的男友趕緊跳出來保護。吳姓毒販:「拜託不要照她好不好,不然她會毀了,拜託拜託啦,阿sir。」警方是在大減刑擴大臨檢當晚,在花蓮市一家遊藝場將販毒的吳姓男子跟買毒品的4名男子,通通抓回來。意外發現,在大型醫院服務近20年的40多歲葉姓女子,幫婚外情認識的吳姓男友,協助運送、販賣毒品,自已也染上毒癮。記者:「醫院知道這個事情嗎?」吳姓毒販:「不知道,她快退休了。」記者:「快退了?」吳姓毒販:「她服務快20年了。」
花蓮分局副分局長葉寒青:「雖然葉姓女子她沒有承認,但是我們從另一方面查出來他們有共同販賣行為。」雖然護士否認涉案,但警方掌握證據,還發現吳姓男子除了這名護士女友,同時還跟2名女子交往,她們也和販賣毒品有關連,正積極將兩人追緝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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